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、《山东省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会议是处理党委日常工作、协调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、通报情况、交流信息和集体研究、协调学校工作中重要问题的会议。
第三条 会议研究、讨论或协调下列事项:
(一)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建、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保密保卫工作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。
(二)需要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的酝酿;
(三)处、科级干部、学生辅导员的任免、调配、奖惩意见和方案的酝酿。
(四)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协调,党委日常工作交流和重大问题沟通。
(五)党委职能部门、基层党组织、工会、团委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汇报及有关问题协调。
(六)学校阶段性主要工作、重大活动的交流与安排。
(七)应当由书记办公会讨论的其他问题。
第四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,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。
第五条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;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,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、副书记、纪委书记。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;根据工作需要,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。
第六条 会议不作决定或决议。所列议题由分管书记或列席人员汇报情况。会议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就重要问题提出初步方案,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。
第七条 会议的通知、记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。
第八条 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;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,可以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。
第九条 与会人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,不允许擅自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的讲话不负责的外传。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责任。
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2013年3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