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总 则
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提高工作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山东省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,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。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,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。
第三条 会议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。根据需要可临时或延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。
第四条 会议由校长、副校长参加。根据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,党委有关负责人和纪委书记参加。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,其他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主持人确定。
第五条 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的出席人出席,方能举行。学校办公室协助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负责会议记录。
二、会议议题的确定
第六条 校长的职权及校长办公会研究、审议、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:
(一)拟订学校发展规划,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(二)组织教学活动、科学研究、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;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。
(三)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;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,推荐副校长人选,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。
(四)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;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。
(五)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;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,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。
(六)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、社会各界(企事业单位、个人等)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,接受各种捐赠。
(七)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,实行校务公开。
(八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主办单位填写《会议议题审批表》或由校长、副校长提出,送交学校办公室汇总,报校长确定,重要议题要及时与党委书记沟通。牵涉多个部门的议题,经协调并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,方能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。
第八条 凡确定的议题,应由校长或副校长责成主办单位做好充分准备,提出明确、具体、可行的方案,送分管领导审定,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方案;涉及面广的重要事项,应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;业务性强的重要事项,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、评估,提出可行性报告,并在会前向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材料。
第九条 会议议题一经确定,原则上不再变动。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,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。
三、会议议题的审议
第十条 会议审议议题时,有关议题的校长或副校长先做出说明,或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议题先作出说明,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会议研究。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。
第十一条 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。如果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,难以做出决定,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和意见。
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个人或亲属,有关人员应回避。
四、会议决议的执行
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成员应维护和执行会议做出的决定。会议决定的事项,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,有关负责人和单位应积极配合,通力协作,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,确保落到实处。在执行过程中,如有特殊情况,经校长同意,可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复议。
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工作,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。
五、会议纪要
第十五条 会后两天内由学校办公室整理并形成《校长办公会议纪要》。
第十六条 《校长办公会议纪要》应送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,并及时送请缺席人签阅。
六、附则
第十七条 凡经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,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;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,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,以会议形成的决定对外表态。
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。会议所做出的决定或决议,在什么时候、以什么方式、在什么范围内公布,应按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,不允许擅自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的讲话不负责的外传。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究责任。
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2013年3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