督查工作一般遵循立项登记、交办处理、催办协调、综合反馈、办结归档等程序开展。
(一)立项登记。督查科对纳入督查的事项进行立项登记,并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,填写《督查立项单》,列明主要事项等,经办公室主任批准,报送学校领导审定。
(二)交办处理。《督查立项单》经学校领导审定通过后,转有关承办部门办理。承办部门需按相关要求,及时办理。
(三)催办协调。督查事项交办处理后,督查科要注意跟踪办理情况,可通过电话、通知、调研等形式,及时了解承办部门的工作进度,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情况。办公室在督促落实中发现的问题,应及时加以协调解决,重大问题和协调解决不了的,要向学校领导报告或提出建议。
(四)综合反馈。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提交督查科,未能按时办结的要详细说明原因,并定期续报,直至办结。督查科要对提交反馈的办理事项进行认真审核,若报告未达到办理要求,要提出具体意见,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期限内重新办理。
(五)办结归档。对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督查事项,要将办结报告与有关材料一并归档。学校领导有批示的,要根据批示精神进一步处理后再归档。